今年10月29日,当申请执行人梁女士从宣武法院执行庭法官的手中接过自己的11000元申请执行款时,面对这笔历时两年半才到手的钱激动得有些语塞。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?事情还得从头说起。
1995年1月4日,胡某向梁女士借款3000元,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,梁将买房的定金10000元交付胡。后该协议一直未履行。为此,梁起诉至法院,要求胡归还欠款。在法院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胡某于199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梁人民币13000元,另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。然而,协议执行期限已过,胡并未履行还款义务,梁到宣武法院申请执行。
宣武法院执行庭负责此案。收案后,法官们往返数次到被执行人家里了解情况,了解到胡某曾因打架被判刑四年,出狱后一直没有工作,住处也不固定,只是偶尔到其母亲家里住几日。找不到被执行人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。更有甚者,当胡某看到法院送到他家的传票时,便对邻居说:“法院再送传票来,就说我搬家了。”面对如此蛮横的被执行人,宣武法院的法官并不放弃对胡的追查,几经周折,终于将一副冰凉的手铐“送”到了胡某的手上。
看到法院动了真格的,胡某低下了头。他说:“我本来以为自己东躲西藏早晚把法官弄烦了算,真没想到法官办案这么认真,我算是服了。出去以后,我一定想办法凑钱还账。”
考虑到胡某没有工作,生活确有困难,法官又把原、被告双方叫到一起协商,最后,梁女士和胡某达成和解协议:今年10月29日前,胡某一次性归还梁女士11000元,申请人放弃对其他损失和利息的索要权。
拘留期满后,胡某积极想办法筹款,终于在10月29日如约将欠款交到了法院。